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医疗费收据、出院小结等资料;
(六)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七)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八)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