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下列保险责任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金给付方式和标准参照保险合同项下相关保障内容的条款约定执行: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罹患保险单载明的高原病,并因该高原病导致身故;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罹患保险单载明的高原病,并因该高原病导致残疾;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罹患保险单载明的高原病,并因该高原病在医院接受治疗。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