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罹患疾病,并自发病之日起30天内因该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罹患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主险合同2.2中(12)-(23)各款之情形;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6)既往病症(释义见4.1)及其并发症;
(7)先天性疾病。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报告;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被保险人境内旅行的机票或车船票;
(8)投保人、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是指每次境内旅行前的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身体上已经出现或存在、可以或已经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的任何疾病、症状和体征。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