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列明的各项责任免除情形,但被保险人进行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不受此限;
(二)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性体育活动或表演,任何比赛或竞技性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或表演;
(三)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四)被保险人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旅游景点、合法娱乐场所、合法运动场所以外的其他地点进行任何高风险运动;
(五)被保险人进行本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人不承保的任何运动。
第四条 发生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提交主险约定的相关证明或资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保险人与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签订的运动合同或相关凭证(如门票等);
(二)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