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财产
第四条 主险合同载明地址内、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的以下各项财产可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明细中分项载明:
(一) 门、窗、外墙、屋顶等房屋围护结构;
(二) 锁具、报警设备;
(三) 投保人已在主险合同中选择投保的其他保险财产。
第五条 主险条款第三条所列各项财产不可作为本附加险的保险财产。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本附加险保险财产丢失、损毁,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门窗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
(二)有明显翻墙掘壁痕迹的盗窃;
(三)入室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