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 保险财产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三) 家用电器使用不当、超电压、超负荷、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自燃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其本身的损毁;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 地震、海啸及其引起的次生灾害;
(六)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烤;
(七) 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八)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九) 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 违章建筑或被政府部门征用、占用的建筑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三) 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 木质结构房屋、简易屋棚、禽畜棚,以及存放在其中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五) 放置于露天、未封闭阳台、室外公共走廊或庭院内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但不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
(六)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中载明地址以外发生的任何损失;
(七) 任何间接损失;
(八) 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率)。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