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爱家租房无忧型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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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意财险

    • 总则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投被保人义务
    • 释义
  •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中意财险

    • 保险责任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意财险

备案编号:中意财险(备案)【2011】主8号

  •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是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有、管理或保管、或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坐落于保险单所载明保险标的地址的下列家庭财产,包括:

    一、房屋

    由砖、石块、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建造,并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封顶的建筑结构。包括与主体结构相关的附属房屋、栅栏、大门、立柱和围墙,桅杆以及固定在房屋上的配件及设施。

    但不包括:

    1)地基和排水管道;

    2)在其他保险合同中专门保障的财产。

    本保险合同中房屋不包括纯木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建筑物。

    二、室内财产

    1、衣物和床上用品、家用电器、家具及其它生活用具;

    2、室内装修、装置、装饰;

    3、被保险人装配的固定装置和设备(如卫生、水暖、气暖、供水、管道煤气等)。

    以上家庭财产均不包括:

    1)现金、契约、债券、汇票、本票、现金证券、任何类型的文件、手稿、印章等;

    2)贵重物品;

    3)脚踏车、汽车和/或其配件、摩托车和/或其配件、飞机和/或其配件、船只和/或其配件、其他机械或电动交通工具和/或其配件;

    4)日用消耗品;

    5)宠物、动物或家畜,生长的植物或作物等;

    6)模型、眼镜、透镜等;

    7)露天放置的财产;

    8)任何类型的信息价值;

    9)可移动或便携式的无线电通讯设备、移动电话、传呼机、电子日记或个人数据助理等;

    10)便携式电子娱乐产品;

    11)使用中的运动装备;

    12)主要用于经营或工作的财产;

    13)处于紧急状态下的财产;

    14)在其他保险合同中专门保障的财产;

    15)其他不属于室内财产中1、2、3条所列明的财产。

  •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保险标的遭受物质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但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保险标的,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欺诈行为导致的损失或损毁;

    3、存放在住所内的烟花爆竹及其他危险物品引起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平常与被保险人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行为;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地震、海啸;

    5、依据政府、公众机构、当地权利机构或法律的没收、充公、扣押、毁坏财产直接或间接引起或造成的损失、费用;

    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7、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或造成的事故、损失、损坏、费用或责任:

    1)现有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违章违法建筑;

    2)拆除、安装、改变、修理、翻修保险标的地址内违章违法建筑(此处违章违法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解释)。

    8、由下列原因造成或引起的损失或损毁:

    1)自然磨损和损耗;

    2)腐蚀、生锈、逐渐变质、沉积或皱缩、霜冻、逐渐变化的大气或气候情况;

    3)发霉或腐烂;

    4)昆虫或蛀虫;

    5)清洁、修理、重建或保养;

    6)刮破划伤或压凹;

    7)因年久失修等引起的水、暖、气管破裂造成的损失或损毁。

    9、自身缺陷或有缺陷的工艺、材料或设计造成或引起的损失或损毁;

    10、因雨水的渗透或渗漏而造成的损失,但由于台风或暴风直接引起的房屋结构受损导致的上述损失不在此限;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单中列明的免赔额;

    2.任何间接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在本保险合同下,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金额将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以低者为准。

    第九条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成对或成套中损失项目的价值或不超过该损失项目在所属成对或成套项目所占的比例的价值。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确定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但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和资料:

    (一)保险单;

    (二)经被保险人签章的出险通知书;

    (三)经被保险人签章的保险索赔申请书;

    (四)财产损失清单及其相关的各项费用单据。

    (五)因事故所产生费用的证明。

    (六)向事故责任方的索赔函及追偿资料。

    (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责任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如果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将赔偿修理、恢复或重置受损保险标的达到但不好于与受损前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的费用,不考虑贬值、消耗和磨损。

    但如果有下列情况出现,赔偿金额将按照扣除贬值、消耗和磨损后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1.如果受损保险标的没有进行修理或重置;或

    2.受损财产为衣物或包含在保险标的定义中的墙纸、油漆、地毯或地板。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如未恢复保险金额或重新约定保险金额的,若再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仅就对应的保险金额的余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都必须遵守本保险合同所有条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有权:

    1.在赔付住所内物品的损失或损坏后,进入发生损失或损坏的住所,以合理方式处理保险标的的损余价值,但是被保险人不得把任何财产委付给保险人,无论是否为保险人所有。

    2.以被保险人名义,为保险人利益自负费用接管和处理任何索赔并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第三十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本保险合同的内容,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5)保险人所需的其它相关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的二十四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费按保险人短期保费或最低保费的较高者计算,退还多收部分。《短期费率表》见附表。

  • 释义

    本保险合同中的某些用语具有特定含义,不论在投保单、保险单、任何批单或相关备忘录中出现,其含义相同。这些用语定义如下:

    1. 保险人:指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2. 住所: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标的地址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仅用于居住的场所(用砖、石块、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建造,并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封顶),不包括公共区域。

    3. 现金:指现钞、流通券、硬币、支票、汇兑凭证、银行汇票、旅行支票、旅行票证、储蓄存折、邮票、电话卡等。

    4. 贵重物品:指黄金、铂金、银、玉、钻石、珠宝或其他珍贵金属或玉石,手表,艺术品,古董,瓷器,古玩,毛皮,红木家具。

    5.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本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6. 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中列明的受本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7. 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

    8. 家政服务人员:指受雇于被保险人,并按其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被保险人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包括但不限于保姆、护理人员、清洁卫生人员、家庭教育人员、司机等。

    9.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不能预见的、非本意的偶然事件。

    10. 恐怖主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或多人使用暴力或威胁,无论是否单独行动或与组织、政府相关,为了政治、宗教、思想或类似目的,包括影响政府或造成大众恐慌。

     

    附表: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百分比%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保险期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中意财险

备案编号:中意财险(备案)【2010】N6号

  • F-K-001 入室盗抢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中载明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存放于住所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且90天内未能破案的、有明显现场痕迹的外部人员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本公司在扣除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额后,按实际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1. 本扩展条款下保险财产因下列原因遭受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

    2)门窗未锁而遭盗窃;

    3)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合租人员、寄宿人员盗窃行为。

    2. 电脑(包括便携式电脑)、摄像机、照相机以及贵重物品在住所外遭受盗窃、抢劫。

    3. 保险财产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4. 住所的任何部分被出租或转租期间所发生的盗抢。

    5. 住所连续30天属于空房或闲置房屋所发生的盗抢。

    (三)被保险人义务

    本扩展条款下保险财产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四)赔偿处理

    本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应将被盗抢保险财产的权益转让给本公司,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本公司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财产,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本公司,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财产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扩展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F-K-002 家用电器电压异常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公司限于本扩展条款,承保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1. 供电线路遭受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2. 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3. 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2. 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3.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扩展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F-K-003 水、暖、气管破裂条款

    (一)保险责任

    1. 因住所内的水、暖、气管破裂造成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本公司负经济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计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2. 在发生水、暖、气管破裂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为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也负赔偿责任。

    3. 因住所内的水、暖、气管破裂所致保险财产受到损失,如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首先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事后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本公司也可以按照本条款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向第三者追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

    2. 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3. 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

    4. 因年久失修等引起的水、暖、气管破裂造成的损失或损毁;

    5. 邻居家漏水造成保险财产损失;

    6.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扩展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F-K-004 贵重物品条款

    本公司限于本扩展条款,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因本保险合同中承保的风险使贵重物品在住所内遭受的物质损失。

    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扩展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F-K-005 建筑物地震条款

    (一)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财产地址内的房屋因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公布的震级M5级且烈度达到Ⅵ度以上的地震)振动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爆发、埋没、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及滑坡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 因保险房屋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所致的损失;

    2. 因地震引发核爆炸、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的损失;

    3. 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延时生效

    投保人首次投保本扩展条款,本公司承担的地震责任自本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延迟30天生效,即地震保险责任自本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十一天零时起,至保险期限届满之日二十四时止。投保人续保时不受本延时生效约定的限制。

    (四)赔偿处理

    1. 保险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次单独事故。

    2. 本扩展条款项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限。

    本扩展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F-K-006 烟熏损失条款

    在保险期限内,因本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险事故导致的烟熏造成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扩展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F-K-007 证件重置费用条款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证件在住所内因本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本公司对于重置各项证件的合理行政费用给予赔偿。

    证件指护照、银行卡、银行存折、户口本、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

    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扩展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F-K-008 交通工具碰撞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行驶中的交通工具直接碰撞被保险房屋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清除残骸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交通工具指运输货物或载人用的汽车、船只、飞机等。

    (二)除外责任

    属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家庭成员自有,或受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保管、租赁的交通工具与被保险房屋发生碰撞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扩展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F-K-009 临时住所费用条款

    依据本扩展条款的规定,如果住所因发生本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险事故而不适宜居住,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在住所进行必要的修复期间,实际发生的必要合理的临时住所费用。

    本扩展条款不保障住所因在未遭受本保险合同中承保的物质损失或损毁的情况下进行装修而不适宜居住。

    本扩展条款下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F-K-010 搬迁损失条款

    当发生本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的房屋无法居住而需临时搬迁,本公司将赔偿搬迁过程中由于本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险事故导致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扩展条款不承保以下财产的损失或损毁

    (1)贵重物品;

    (2)玻璃、陶器和其他易碎物品。

    本扩展条款下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扩展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F-K-011 锁和窗损失条款

    依据本扩展条款的规定,本公司赔偿住所的窗户或大门门锁因盗窃或盗窃未遂导致损坏或损毁而进行置换和安装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本公司不赔偿未报警的损失或损毁。

    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扩展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F-K-012 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依据本扩展条款的规定,经本公司同意后,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毁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合理的费用

    (1)清理残骸;

    (2)拆除或拆毁;

    (3)支持或支撑。

    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扩展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F-K-013 临时移动损失条款

    依据本扩展条款的规定,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仅以修理或维修为目的,由该品牌的专业维修人员,从保单列明的住所临时搬移至维修地点(同一城市)的过程中,保险财产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遭受的意外物质损失和损毁。

    本扩展条款不承保以下财产的损失或损毁

    1. 贵重物品;

    2. 玻璃、陶器和其他易碎物品;

    本扩展条款不保障由非专业维修人员搬运造成的损失或损毁。

    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扩展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F-K-014 建筑师、房屋鉴定人、顾问工程师和室内设计师费用

    依据本扩展条款的规定,本公司赔偿在发生本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险事故后对被保险房屋进行重建时所产生的必要合理的建筑师、房屋鉴定人和顾问工程师费用及室内设计师重新绘图的费用,该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包括准备索赔产生的费用。

    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扩展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F-K-015 附加居家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附加保险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在住所内由于疏忽和过失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上述经济赔偿纠纷引起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

    本附加保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如果本公司需赔偿不止一方,则对各方的总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第三者指除本公司、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共同居住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对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与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被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或合租人的人身伤害,或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与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被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或合租人所有的、保管的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或损毁;

    2.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带来的经济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职业、经营或交易;

    2)电梯、起降机、机动车辆、飞机、船舶或以机械和/或电力为动力的运载工具的所有权、占有或使用。

    3. 与第三者订立的协议下应承担的、没有协议则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4. 因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任何动物引起或带来的责任;

    5. 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6. 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赔偿责任;

    7. 任何类型的罚金、处罚或惩戒性赔偿;

    8. 由以下原因引起或带来的责任 

    1)侵犯设计图、版权、专利权、商标或注册设计;或

    2)中伤或诽谤;

    3)谋杀、寻衅、殴斗、从事犯罪行为;

    4)被保险人或与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精神错乱时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9. 磨损和损耗、或装修住所引起的成本或费用,无论根据租约被保险人是否对该成本或费用依法负有责任;

    10. 由其他保险合同专门保障的责任。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2.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F-K-016 附加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附加保险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已出租的被保险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发生下列事故,造成房屋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上述经济赔偿纠纷引起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保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漏电;

    3.住所内煤气中毒(包括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天然气中毒);

    4.结构破坏或者倒塌。

    本条款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1.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责任或费用

    1)地震、海啸;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行为;

    3)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4)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2.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或造成的人身伤亡、责任或费用

    1)现有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违章违法建筑;

    2)拆除、安装、改变、修理、翻修保险标的地址内违章违法建筑(此处违章违法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解释);

    3)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违法增加、改动房屋结构或设施造成的人身伤亡。

    3.投保人、被保险人、平常与被保险人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

    4.被保险人提供的不合格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

    5.由于承租人擅自增加、改动房屋结构或设施造成的人身伤亡。

    6.出租的房屋被承租人用作从事仓储、生产或者经营性活动的场所时,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7.承租人自有的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漏电。

    8.承租人自有的设备导致的住所内煤气中毒。

    9.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2)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3)承租人的财产损失;

    4)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

    5)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三)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2.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正本、保单正本、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经本公司认可的和解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与其他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F-K-017 附加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附加保险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住所内或外出为被保险人进行家政服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保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所称“第三者”指除本公司、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家政服务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本附加保险的赔偿金额,包括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对下列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1)地震、海啸;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行为;

    3)依据政府、公众机构、当地权利机构或法律的没收、充公、扣押、毁坏财产直接或间接引起或造成的损失、费用;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5)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2.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或造成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1)现有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违章违法建筑;

    2)拆除、安装、改变、修理、翻修保险标的地址内违章违法建筑(此处违章违法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解释);

    3)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违法增加、改动房屋结构或设施造成的人身伤亡。

    3.投保人、被保险人、平常与被保险人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

    4.对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与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人身伤害,或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与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或损毁;

    5.以下期间发生或由以下原因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家政服务人员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家政服务人员谋杀、寻衅、殴斗、从事犯罪行为,或企图威胁他人;

    3)家政服务人员精神错乱;

    4)家政服务人员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其它管制类药品;

    5)家政服务人员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侵犯设计图、版权、专利权、商标或注册设计;或

    7)中伤或诽谤;

    6.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7.精神损害赔偿;

    (三)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2.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正本、保单正本、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经本公司认可的和解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与其他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F-K-018 附加居家人身意外保险条款

    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附加保险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或平常与被保险人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在住所内遭受意外事故,并在180天内直接地、独立地导致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死亡,本公司根据赔偿限额给付赔偿金给相应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本条款的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如果在住所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或平常与被保险人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不止一人死亡时,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将在这些人中平分。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带来或引起的死亡不负有责任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间的故意伤害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犯罪、从事犯罪或非法活动、拒捕或任何形式的斗殴(正当防卫除外);

    3.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失踪、自杀、企图自杀、自伤或故意处于危险环境(试图拯救他人生命除外);

    4.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醉酒,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AIDS)、任何艾滋病毒(HIV)的变异病毒;

    6.变性或美容手术,被保险人的非病理性猝死(包括原因不明的猝死)、疾病(包括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导致创伤而感染者除外)、高原病(高山病)、减压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7.任何不适或疾病;

    8.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9.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妊娠、流产、分娩,及上述原因所导致的并发症。

    (三)赔偿处理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保单正本、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F-K-019 附加租金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附加保险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已出租的被保险房屋因发生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导致该房屋无法居住而遭受租金实际损失时,本公司负责赔偿受损房屋自损失发生时至恢复到可居住状态时的实际的租金收入损失。

    主要用于经营或工作使用的被保险房屋的租金收入损失除外。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租金收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地震或海啸;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叛乱、军事管制、恐怖主义行为;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承租人的故意行为;

    5.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风险导致房屋无法居住而遭受的租金收入损失。

    (三)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房屋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尽快进行修复,不得拖延。对于无故拖延期间的租金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处理

    发生本附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赔偿

    赔偿金额=(修复天数-免赔天数)×实际日租金损失额

    修复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实际日租金损失额以保险单约定的每日租金赔偿限额为限。

    修复天数指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恢复可居住状态时止期间的天数。

     

    F-K-020 附加犬类宠物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附加保险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饲养的犬类宠物抓挠、撕咬行为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第三者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保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保险项下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犬类宠物指因玩赏、陪伴目的饲养,并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犬类准养证》的犬类。

    第三者指除本公司、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共同居住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农业部规定的动物疫病。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对下列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1)地震、海啸;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行为;

    3)依据政府、公众机构、当地权利机构或法律的没收、充公、扣押、毁坏财产直接或间接引起或造成的损失、费用;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5)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2.投保人、被保险人、平常与被保险人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

    3.对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与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被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与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被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所有的、保管的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或损毁;

    4.因下列原因引起或带来的经济赔偿责任

    1)由第三者或其它动物挑衅被保险犬类宠物所致;

    2)被保险犬类宠物参加特技表演或特技竞赛活动;

    3)因被保险犬类宠物的疾病或传染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2.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正本、保单正本、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经本公司认可的和解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与其他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F-K-021 附加犬类宠物意外医疗保险条款

    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附加保险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饲养的犬类宠物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受伤,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包括30日)经登记合格的兽医院治疗,本公司在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内就其实际医疗费用负责赔偿。

    本附加保险项下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犬类宠物指因玩赏、陪伴目的饲养并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犬类准养证》的犬类。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对下列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1)地震、海啸;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行为;

    3)依据政府、公众机构、当地权利机构或法律的没收、充公、扣押、毁坏财产直接或间接引起或造成的损失、费用;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5)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2.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或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1)现有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违章违法建筑;

    2)拆除、安装、改变、修理、翻修保险标的地址内违章违法建筑(此处违章违法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解释);

    3)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违法增加、改动房屋结构或设施造成的人身伤亡。

    3.投保人、被保险人、平常与被保险人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

    4.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损失 

    1)被保险犬类宠物无人看管;

    2)被保险犬类宠物受到政府有关单位没收或扑杀;

    3)犬类宠物间的争斗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犬类宠物参加特技表演或特技竞赛活动;

    5)被保险犬类宠物患疾病或传染病(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农业部规定的动物疫病);

    6)被保险犬类宠物自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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