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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附加盛世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太平养老
阅读提示:

一、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在部分情况下,本附加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

三、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七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附加盛世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的被保险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生活津贴计算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津贴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或企图自杀;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

9、被保险人投保前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住院治疗;

10、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驾驶滑翔机、摔跤比赛、柔道、拳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2、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利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七条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条款所载明的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及医疗费原始收据;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职业或者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3、投保人证明文件;

4、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以转帐方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八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对于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释义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医院: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按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疗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本公司指定医院正式病房,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门(急)诊观察室诊疗、其它非正式病床或者挂床住院。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即指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未经过期间÷保险期间,未经过期间和保险期间以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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