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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第三者恶意破坏保险条款-京东安联财险
注册号:C00005032122019100105352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第三者恶意破坏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财产
第四条 投保人可在主险合同中已选择投保的保险财产范围内选择本附加险的保险财产,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第五条 主险条款第三条所列各项财产不可作为本附加险的保险财产。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三者故意行为造成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本附加险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第三者的过失行为;
(二)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被保险人居所的承租人员或暂住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 第三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 第三者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五) 第三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第八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九条 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十条 本附加险各项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相关的公安机关证明。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三者: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被保险人居所的承租人员或暂住人员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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