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作为其监护人的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在扣除适用的免赔额(率)后,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