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
i守护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 i守护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 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 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8周岁(详见释义)、不满61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保单年度(详见释义)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 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 2 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5 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年度及以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投保人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第九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身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 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由身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 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4.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 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投保人欠交保险费或有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且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金额相应调整,本公司按调整后的保险金额及对应的一次交清保险费,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投保人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 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合同利益条款与本合同基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八条 释义
周岁: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身体全残: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且病程持续超过 180 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猝死的认定,如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法 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指定鉴定机构: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95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