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人寿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上海人寿
上海人寿发【2018】247 号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八条及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九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批注、批单,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我们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并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 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您可以向我们提出续保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合同将延续有效。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如果本产品统一停售,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六条 保险金额
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本合同项下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每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中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依据与您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以下六种风险中的一种或多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名称在保险单上载明,若下列保险责任未经您选择、且未载于保险单上,则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Ⅰ:私家车意外身故或伤残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的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时止。
Ⅱ:网约车意外身故或伤残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网约车的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时止。
Ⅲ:公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被保险人乘坐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公路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至走出车厢时止。
Ⅳ:水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被保险人乘坐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水运公共交通工具的甲板至走出甲板时止。
Ⅴ: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被保险人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轨道交通工具的车厢至走出车厢时止。
Ⅵ: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走出舱门时止。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在被保险人已遵守相关交通规则和安全乘坐的规定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投保时约定的风险,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该种风险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该种风险所对应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该种风险所对应的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该种风险所对应的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我们按该种风险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伤残标准规定了功能和残疾的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结构身体功能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伤残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到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同种风险下不同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时,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某种风险所对应的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该种风险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累计给付的某种风险所对应的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该种风险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对被保险人该项风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虐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发生猝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除本条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六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八条职业或工种变更”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公安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如果为私家车意外伤害事故,还必须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或法定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公安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如果为私家车意外伤害事故,还必须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须提供可证明继承人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我们有权对理赔进行核查,您和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我们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如果受益人向我们提起虚假的保险金申请,我们有权追回已支付的相应保险金,并对其他虚假理赔的申请且尚未支付的款项拒绝支付,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承保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的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和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十八条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变更后的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的,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保险费;危险程度增加的,我们于接到通知后,自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保险费。但变更后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变更后的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变更后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或我们已经支付保险赔款,我们将不退回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1.   本合同期满日零时;
2.   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3.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1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私家车:指同时符合以下四条规定的车辆:(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2)有合法有效机动车行驶执照且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机动车,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登记为非营运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视为营业性运输(营运)。
3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5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车辆不属于网约车,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
6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以下交通工具:市内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出租车(不包括网约车)和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运交通工具。
7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载乘客的轮船、轮渡客船、气垫船等正在运营中的水上交通工具(不包括自行租赁的船舶)。凡上述所列之各种水上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之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合同水运公共交通工具之定义。
8轨道交通工具: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款乘坐的铁路机动运输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
9民航班机: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商业航班班机。
10《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11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12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1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
14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15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6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8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9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权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后,方可确认医疗事故的成立。
20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21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22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23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24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25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的诊断和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
26未满期净保费:指已交保险费×(1-35%)×未经过期间÷保险期间,未经过期间和保险期间以天数计算。
2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
28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9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户口簿的使用仅限于十六周岁以下尚未申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
30医院: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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