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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ATM提款抢劫保障保险-美亚财险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旅行ATM提款抢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Individual Travel ATM Robbery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银行卡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现金时或之后的三十分钟内因任何抢夺或抢劫行为而致使所提现金遭受损失,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所损失的前述现金。

如损失为外币,本公司以人民币赔付。赔付时的兑换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汇率为准。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如另有其他保险人承保同一保险利益,本公司仅按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i)若非发生现金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ii) 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iii)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附加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iv) 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2) 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3) 由于火灾、烟雾、闪电、飓风、水浸、洪水、地震、火山喷发、海啸、山崩、冰雹、不可抗力以及任何其他自然事件促发的抢夺或抢劫。

(4) 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在旅行期间妥善管理自己的个人钱财,如发生本附加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必须于抢夺或抢劫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证明,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警方报案证明或其他有关当局的证明;

(2) 受损现金的ATM取款凭证或者发行机构出具的损失当月的银行卡对帐单;

(3)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代位求偿权

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九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银行卡:是指由发行机构依法发行给被保险人的任何有效银行卡(信用卡、签账卡、借记卡或现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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