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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境内旅行扩展批单(不含港、澳、台)-安盛天平
(安盛天平)(备-意外)【2016】(附)1号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安盛天平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依本批单的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主合同《安盛天平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修改如下:
第一章 基本条款“保险责任期限”修改为: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1.单次旅程投保
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
2)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直接前往其境内旅行目的地。
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
2)该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
2.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各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直接前往其境内旅行目的地。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
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
2)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到投保单所载的最长承保天数止(含始日与终日);
3)保险单满期日。
二、附加合同《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修改如下:
若本保险责任项下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则该承保项目的保险责任不发生效力。
1.医药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境内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且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但若被保险人于境内旅行期间罹患疾病,且自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进行必要治疗而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本公司按下述规定补偿该被保险人:
1)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本公司按其在医院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保险金额为限。
2)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补偿,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保险金额为限:
医药费用补偿金 = 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费用。
本公司赔偿上述医药费用时,应适用保险单所载之免赔额(如载有),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慰问及探访费用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因此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慰问及探访该被保险人,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一张往返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的票款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食宿费: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十天以上。
3.住院押金担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境内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罹患疾病,经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有在当地住院必要的,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垫付不超过九十天的被保险人继续治疗至被保险人病况稳定可以被转运回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时的医疗费用。
4.翻译服务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境内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进行必要治疗,且住院期间超过24小时后,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其聘请当地笔译/口译人员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删除附加合同《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24小时全球紧急救助保险》及《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中医治疗费用保险》中如下内容:
责任免除: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四、附加合同《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24小时全球紧急救助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第6款、第8款至第11款修改如下:
6. 紧急口讯传递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进行旅行前或旅行途中发生紧急情况或住院情况下,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可免费替被保险人传递口讯给其家人或亲友。
8. 代寻并转送行李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乘坐普通商业航班或火车旅行时,在旅行中丢失行李或行李被送至其他航线,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经该被保险人要求,可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络,如航空公司、火车站、海关官员等,提供追回损失的指导。如能找到,将负责安排将行李送到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但行李转送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9. 法律援助服务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提供当地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电话。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不向被保险人提供任何法律建议。
10. 使领馆信息支持服务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提供距其最近的适宜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地址、电话及办公时间等信息。
11. 旅行证件/护照丢失援助服务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丢失旅行证件或护照时,经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可提供当地使领馆的地址、电话及补发手续信息。补发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附加合同《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宠物照顾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修改如下: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返回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致使该被保险人不能按原计划约定的时间前往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经营的宠物店或宠物医院接回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寄放的其合法拥有的狗或猫,而招致的需要向该宠物店或宠物医院额外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六、附加合同《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每日流行病隔离津贴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修改如下: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其旅行目的地当地政府出于控制流行病需要而必须将其实行隔离控制,本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每日流行病隔离津贴金额,按隔离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总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且每一单次旅行,索赔申请人只能就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承保项目提请一次索赔。
针对同一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只能就《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每日流行病隔离津贴保险》和《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仅适用于被保险人的保单有该项保障)中的一项申请给付。
七、附加合同《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信用卡遗失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修改如下: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信用卡被盗窃、抢劫、抢夺或遗失而招致盗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的金钱,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的每次理赔事件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免赔金额为准,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附加合同《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子女看护费用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修改如下: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或朋友因此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照看与该被保险人共同旅行的该被保险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一张往返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以及实际支出的不超过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每日限额的合理住宿费(不包含餐饮、洗衣、及其他房间服务费用)。
针对同一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只能就《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子女看护费用保险》和《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中慰问及探访费用( 仅适用于被保险人的保单有该项保障)中的一项申请给付。
本合同所载的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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