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保险合同由主保险条款(主合同)、附加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条款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人员。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选择以正常分娩(见释义9.1)方式进行分娩,但在符合本合同约定医疗机构(见释义9.2)的分娩室内接生过程中,因第二产程(见释义9.3)延长(见释义9.4)出现孕妇生命体征恶化或胎儿出现宫内窘迫,必须临时改行剖宫产手术分娩,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本附加条款随即终止。
3.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条款,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被保险人妊娠(见释义9.5)难产,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9.6)、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5)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7)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治疗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8)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释义9.7)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9)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0)被保险人异位妊娠(见释义9.8)、习惯性流产(见释义9.9);
11)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释义9.10)、跳伞、攀岩(见释义9.11)、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9.12)、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9.13)、特技(见释义9.14)、赛马和赛车;
12)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9.15)及其并发症;
14)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分娩。
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七)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八)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九)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产房转病房记录(会阴侧切+缝合术病历);
(十)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8.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9.释义
9.1分娩
指妊娠满二十八周及以后的胎儿及其附属物,从临产发动至从母体全部娩出的过程。
9.2医疗机构
指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9.3第二产程
又称胎儿娩出期。从产妇宫口全开到胎儿娩出的全过程。初产妇需1~2小时,不应超过2小时;经产妇通常数分即可完成,也有长达1小时者,但不应超过1小时。
9.4第二产程延长
产妇第二产程超过2小时。
9.5妊娠
指胚胎和胎儿在母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成熟卵子受精是妊娠开始,胎儿及其附属物自母体排出是妊娠终止。
9.6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7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8异位妊娠
受精卵在子宫体腔以外的部位着床称为异位妊娠,异位妊娠发生的部位有输卵管、卵巢、腹腔、阔韧带、子宫颈以及残角子宫等,但最常见的部位为输卵管。
9.9习惯流产
指自然流产连续发生3次或以上者。
9.10潜水
指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在以下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湖、海、水岸的运动。
9.11攀岩
指在以下场所进行的攀登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和冰山。
9.12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极地探险、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9.13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9.14特技
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9.15既往疾病
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