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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妊娠疾病津贴保险条款(2017版)-安联财险
(安联财险)(备-疾病保险)【2017】(附)004号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保险合同由主保险条款(主合同)、附加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条款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人员。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条款生效之日起30日后首次发病,经专科医生(见释义9.1)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条款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见释义9.2),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本附加条款随即终止。

3.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条款,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被保险人妊娠疾病,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9.3)、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9.4)及其并发症;

5)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之日起30日内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7)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9)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见释义9.5)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妊娠疾病;

10)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释义9.6)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11)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人工流产(见释义9.7);

13)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释义9.8)、跳伞、攀岩(见释义9.9)、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9.10)、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9.11)、特技(见释义9.12)、赛马和赛车;

1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影像学检查、血液检查或其他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8.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9.释义

9.1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工作且在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3年以上。

9.2妊娠疾病

指由医疗机构明确诊断首次患有以下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一、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因凝血功能障碍导致全身性出血不止及器官损伤,是一种妊娠所并发的致命性疾病,须经医疗机构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血小板计数<100×109/L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或者>4g/L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3P试验阳性或者血浆FDP>20mg/L;

4)凝血酶原时间>15秒或者超过对照组3秒以上。

二、侵蚀性葡萄胎

又称“恶性葡萄胎”,指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的。

三、胎盘早期剥离

指妊娠满20孕周后或分娩期,正常位置的胎盘在胎儿娩出前,部分或全部从子宫壁剥离,以致孕妇突发持续性腹痛,休克或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胎盘早期脱离须达第Ⅱ或者第Ⅲ度的剥离而施以紧急剖腹产手术,且须经专科医生确诊。

Ⅱ度剥离:胎盘剥离面1/3左右,常有突然发生的持续性腹痛、腰酸或腰背痛,疼痛的程度与胎盘后积血多少成正比。无阴道流血或流血量不多,贫血程度与阴道流血量不相符。腹部检查见子宫大于妊娠周数,宫底随胎盘后血肿增大而升高。胎盘附着处压痛明显(胎盘位于后壁则不明显),宫缩有间歇,胎位可扪及,胎儿存活。第Ⅲ度剥离:胎盘剥离面超过胎盘面积1/2,临床表现较第二度严重。可出现恶心、呕吐、面色苍白、四肢湿冷、脉搏细数、血压下降等休克症状,且休克程度大多与母血丢失乘比例。腹部检查见子宫硬如板状,宫缩间歇不能松弛,胎位扪不清,胎心消失。如无凝血功能障碍属Ⅲa,有凝血功能障碍者属Ⅲb。

四、子痫症

又称“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指血压高于160mmHg/110mmHg、蛋白尿≥5g/24h或者尿常规中蛋白(++)-(++++)(或者)伴水肿,有头痛等自觉症状,并且有抽搐或者昏迷。本病须经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的医学证明:

(1)血肌酐升高(1.6mg%);

(2)少尿(24小时总尿量少于500毫升);

(3)出现神经系统的异常或者视力异常;

(4)肺水肿;

(5)黄疸进行性加重;

(6)胎儿宫内死亡;

(7)血小板减少、凝血症;

(8)HELLP综合症(合并溶血、转氨酶升高、血小板减少)

五、羊水栓塞

指因羊水进入母体血循环后引起的肺栓塞、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肾功能衰竭或骤然死亡等一系列严重症状的综合症。须经医疗机构(见释义)确诊,且必须提供有呼吸困难、凝血功能障碍、休克等相关医学证明文件,并经胸部X光检查或者血液沉淀试验证实。

六、子宫切除

指在分娩或医疗时,出现产科急性子宫出血导致被保险人必须在医疗机构接受的子宫切除手术。

9.3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4既往病症

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9.5医疗机构

指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9.6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7人工流产

妊娠3个月内采用人工或药物方法终止妊娠称为早期妊娠终止,也可称为人工流产。

9.8潜水

指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在以下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湖、海、水岸的运动。

9.9攀岩

指在以下场所进行的攀登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和冰山。

9.10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极地探险、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9.11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9.12特技

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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