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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款-史带财险
注册号:C00002331922017051016792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的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的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出发时或旅行期间,因下列情形需变更旅行:
(一)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死亡或遭受严重伤病住院;
(二)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伤病须医疗运送、遣返或住院治疗;
(四)旅行出发前7日内旅行出发地、途径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严重自然灾害或传染病;
(五)旅行出发后,旅行途径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严重自然灾害或传染病。
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预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及其在旅行开始后为前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若以信用卡签帐方式支付费用后,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交声明书请求发卡银行暂停付款或将其缴付款项扣回时;
(二)被保险人为其旅行预付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其它旅行费用时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三)任何可以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其它旅行服务机构或其它保险能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旅行目的是为了医学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六)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或旅店需变更旅行;
(七)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八)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基本文件: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3、旅行合同或飞机、火车或轮船的购票证明或酒店预订证明;
4、购买旅行服务的相关发票及付款方式证明;
5、其他相关损失费用单据。
(二)其它证明文件:
1、因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的雇员罢工为申请原因者:
(1)飞机、火车或轮船出具的罢工证明;
(2)其它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2、因其它事故为申请原因者:
(1)以死亡为申请原因者:死亡原因证明或验尸报告;
(2)以严重伤病为申请原因者: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
(3)遭受死亡或严重伤病的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4)中国政府或旅行预定前往地点的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并注明日期;
(5)其它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
2、严重伤病: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所受的意外伤害或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将危及到当事人的生命,且不适宜被保险人继续原先安排的旅行。
3、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列明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及该法未列明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列明为甲、乙类传染病的疾病。
4、恶劣天气:恶劣天气是气象学上所指的发生突然、移动迅速、剧烈、破坏力极大的灾害性天气,主要有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局部强降雨、暴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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