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其个人所拥有的高尔夫设备在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被盗窃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任何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非被保险人个人所拥有的高尔夫设备;
(二) 非在高尔夫球场发生的高尔夫设备损失;
(三)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警方或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签发的证明文件;
(四) 被保险人未年满18周岁。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 旅行证明文件;
(五) 警方或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签发的证明文件;
(六) 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指达到或多于标准杆65杆而设计的高尔夫球场,且有当地政府签发的营业执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