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辐射或污染;
(七)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及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起90日内(续保者无90日规定)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八)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