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出现下列情形,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室内财产保障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旅行时,对于下列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于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俱及日常用品的毁坏或损失,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1、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坠落;
2、台风、洪水;
3、盗窃;
4、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
(二)被保险人于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财产因本条第(一)款所列保险事故毁损而导致不适合居住,进行修复或重建期间,被保险人必须暂住酒店或租赁房屋所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临时住宿费用,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及限额以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三)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或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计算,依下列规定办理。
1、支付保险金应以下列金额中较少者扣除免赔额后给付保险金,并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1)损失发生时的全部修复费用;
(2)损失发生时的市值;
2、被保险人的家俱及日常用品被破坏且无法合理修复或修复费用大于该家俱及日常用品重置费用,则保险人以重置价值扣除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给付保险金,但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3、若被保险人的境内日常居住地室内的家俱及日常用品可以从任何第三方或其它保险合同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保险金额部分。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山爆发;
(二)海潮高涨或海啸所致的损失;
(三)地震、地层下陷、滑坡、泥石流、山崩或地崩所致的损失;
(四)行政或司法行为;
(五)因政府、扣押、没收、征用、合法或非法占用保险财产所引起的损失;
(六)恐怖分子行为;
(七)因固有瑕疵、正常耗损、干裂、锈蚀、虫蛀所致者;
(八)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电火花、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造成自身损毁;
(九)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家属或同居人、承租人、借宿人、访客的恶意或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
(十)用于商业或专业活动的财产、机器设备、物品或样品;
(十一)各种植物与食物;
(十二)承租人、借宿人、访客或寄住人的财物;
(十三)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家属或同居人受第三者寄存的财物;
(十四)皮草衣饰;
(十五)照相机、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十六)金银制品、珠宝、玉石、首饰、古玩、艺术品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十七)文稿、图样、图画、图案、模型;
(十八)货币、现金、股票、债券、邮票、印花、地契、旅行证件、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信用卡、代币卡;
(十九)记录卡、录制于磁盘、磁带或其它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或毁损;
(二十)各种文件、证件、帐簿或其它商业凭证簿册;
(二十一)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枪械及其零配件;
(二十二)任何间接损失或破坏;
(二十三)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的住所于旅行开始前己达30 天(含以上)未有任何人居住;
(二十四)施工致使管道(含暖气片)破裂所造成的水渍;
(二十五)管道(含暖气片)试水、试压导致管道破损所致的损失;
(二十六)保险财产置存于露天、楼梯间,或未全部关闭的建筑物所致的盗窃、台风及洪水、水渍;
(二十七)沟渠、下水道的溢流或倒灌;或由建筑物的壁、地基、地下室或边道溢流渗漏的水所致者。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3、财产损失清单、发票;
4、列明财产损失清单的警方、有关当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5、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