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展类
1. 以事故发生制为基础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修改为以事故发生制为基础,即
主险条款第三条修改为“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员或其他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 完工项目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证期内因为被保险人施工(安装)完成的项目发生事故造成该项目的使用者或其他任何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限额内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但是,上述事故必须发生在工程已经施工完毕或交付之后,并且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自有的或是租赁的)之外。完工项目可以包括原材料、部件和安装完毕的设备整体。下列情况中先发生者的时间视作完工时间:
(1)当施工合同项下所有的项目全部施工完毕时;
(2)当施工现场所有的项目施工完毕时;
(3)当发生保险事故的这部分工程交付使用时。
被保险的完工项目可以包括因存在缺陷而进行维修、纠正、维护的工作。
本条款不承担以下情况引起的赔偿责任:
(1)与被保险项目中的运输相关的责任;
(2)施工现场存在的工具、未完工设备或废弃的原材料引起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 广义销售商责任保障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单的“被保险人”将扩展包括在被保险产品正常的销售流程中从事分销或者零售的任何自然人或组织,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本保险承保的销售者责任不适用于:
1、未经被保险人授权同意向被保险产品使用者作出有关产品的明示保证;
2、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任何由销售商故意造成的被保险产品中的化学和物理变化;
(2)重新包装,除非拆去原包装的目的仅是为了商检、产品演示、测试或者在生产商的指导下更换零部件,但须按原包装的条件重新包装;
(3)被保险产品在销售之后被贴上商标,或被重新贴标,或被销售商用作其自己产品的包装、部件或者成份。
二、本保险不适用向被保险人提供产品,或者为被保险人制作产品提供所需的成份、部件或者包装的销售商的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规范类
4. 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
(1)投保人应按全部应收保险费的_______%在保险单约定的期限内预付给保险人,全部应收保险费是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预计在本保险期间内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下称预计发生额)的基础上计算得出。
(2)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期满时将保险期间实际的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下称实际发生额)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承担按上述实际发生额计算出的超过预付保险费的保险费。如实际发生额低于预计发生额,保险人将退还差额部分保险费,但保险人实收保险费不低于依据预计发生额计算得出保险费的70%(即本保险单的最低保险费)。
(3)保险人有权在本保险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最新的关于上述实际发生额的数据记录并有权进行核实。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 一次事故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由同一原因引起并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内由第三方提出的一个或一系列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将被视作为“一次事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限制类
6. 电子数据除外条款
本保单不承保电子数据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索赔。电子数据系指可由电子、机电或电子控制设备来沟通、展示、发送、解释或处理的事实、概念和信息,以及程序、软件和其他适用于上述设备的编码指令,保单中提及的财产不包括电子数据在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 产品回收和保证除外条款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a. 产品故障或产品不能完成或部分完成其应具备的功能;
b. 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或毁坏;
c. 进行产品替换所产生的费用;
d. 发生的产品退款。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