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安达保险有限公司

安达旅行签证拒签保险-安达保险
注册号: C00004331912017101016591

 

(注册编号:C00004331912017101016591)

请仔细阅读整份保险条款,尤其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申请出境旅行签证,如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绝该签证申请,本公司在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以内赔偿被保险人向大使馆或领事馆缴纳的签证申请费、签证费和服务费等不可退还的签证费用损失,但不包括签证加急费、签证特急费。

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于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的损失或存在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其他代办机构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2. 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真实而被拒签;

3. 被保险人因违法记录或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4. 被保险人申请任何移民类签证、非旅行/旅游签证、商务旅行签证;

5. 被保险人被同一国家拒签过两次及以上;

6. 除大使馆或领事馆以外的任何其他代办机构收取的费用;

7. 任何可以从其它机构得到补偿的费用;

8. 任何间接费用和损失;

9. 国家之间的政治敌对行为及制裁行为;

10. 任何索赔项下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如果发生该等损失和费用与古巴或经济制裁名单有任何关联,或者支付或补偿该等损失和费用会导致本公司违反贸易或经济制裁或其他相似的法律或法规。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本公司交纳保险费。本公司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予以载明。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终止日为申请书上指定的终止日或本公司收到申请书之日,以较晚者为准);

(2) 保险期间届满。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索赔:

1. 保险单号或保险单;

2.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 签证费用发票或相关票据证明;

4. 拒签证明;

5.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文件及证明为索赔时的重要证据。保险金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它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首先向有关当事方请求赔偿。本公司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若上述未如实告知情况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具备被保资格产生影响的,本公司仅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足以产生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具备被保资格产生影响的,对该被保险人于被保险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对应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足以产生影响,从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具备被保资格产生影响,从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该被保险人于被保险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对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及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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