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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航空乘客旅程阻碍保险条款-史带财险
注册号:C00002331922019050601342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的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的条款使用。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搭乘预定民航航班往返日常居住地与旅行目的地时,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被劫持、该承运人的雇员罢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主义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机票,以及其它非旅客自身原因,遭遇保险单载明的下列一项或多项航班异常情形,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保险金,如下述情形未在保险单中载明,则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航班延误保障
被保险人搭乘预定航班前往旅行目的地或从旅行目的地返回日常居住地,所搭乘的航班实际抵达时间与航班承运人发布的航班时刻表的预定到达时间之间的时长等于或超过保单要求的延误时长的。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对应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班延误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搭乘多个航班前往旅行目的地或从旅行目的地返回日常居住地,保险人按照从中转机场直接前往目的地或日常居住地的最后一趟预定航班的实际抵达时间与航班承运人发布的航班时刻表的预定到达时间之间的时长计算延误时间。
(二)航班取消、返航、备降保障
被保险人搭乘的预定航班被取消、航班起飞后发生返航或备降的,并导致被保险人抵达旅行最终目的地或返程抵达日常居住地较预定行程延误的,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对应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班取消、返航、备降保险金。
(三)航班换乘不衔接保障
被保险人搭乘多个航班往返日常居住地与旅行目的地的,由于提前预定的航班的延误或取消、返航、备降导致被保险人在换乘点错过已预定的、相衔接的后续定期航班的最迟搭乘登记手续办理时间而未能登乘的;且被保险人到达后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没有另外可替代的后续公共交通工具(以下简称“替代公共交通工具”),致使被保险人抵达旅行最终目的地或返程抵达日常居住地较预定行程发生延迟,且延迟时长超过保险单约定时长的,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对应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换乘不衔接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同时投保本条第(一)、(二)、(三)款中两款及以上保障,并因同一原因于同一旅程中遭受两款及以上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的,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随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航空公司破产、倒闭或被宣告清算;
(四)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五)生物、化学、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六)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
(七)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八)被保险人非以旅行为目的购买机票或搭乘航班,但自旅行目的地返回日常居住地的除外;
(九)被保险人购买本保险或预定航班前已存在的任何可能导致航班异常的情况;
(十)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承运人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第四条第(三)款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该款保障项下的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班或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后续航班或替代航班。
(二)被保险人计划搭乘的衔接后续航班的延误或取消。
(三)被保险人搭乘多个航班往返日常居住地与旅行目的地的,国内转国内联程航班预留时间不足90分钟,国内国际联程航班预留时间不足120分钟。
 
第五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三)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航班异常原因、延误时间及最早可供被保险人搭乘的其他航班的时间及编号;
(五)机票或登机牌;
(六)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航班原定正常出发时刻之前且航班未发生本附加保险合同列明保险事故的情形下主动退保险单载明的航班机票,本附加保险合同自动解除,保险费随机票款一同退还投保人。
 
第八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释义
1、航班: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延误:指被保险人已乘坐航班,但航空公司未能按其对外公布的班期时刻表上列明的到达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且航班起飞后未发生取消、返航、备降的情况。
4、出发时间:即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完毕后,飞机机组关闭飞机舱门的时间,也是航班客票和航班时刻表上注明的出发时间。
5、航班取消:指原计划执行飞行任务的航班停止飞行,且航空公司未安排后续的任何航空公司的航班。
6、返航:指原订航班起飞后,在飞行过程中由于恶劣天气、机场状况、机械故障等原因导致航班无法在原订目的地机场降落,而返回到起飞机场降落的情况。
7、备降:指航班在飞行过程中不能或不宜飞往飞行计划中的目的地机场或目的地机场不适合着陆,而降落在其他机场的行为。
9、流行疫病:指在某国家、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10、大规模流行疫病:指在整个洲际大陆或人类中流行的传染性疾病。
1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指除上述公共交通工具以外,还包括领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不包括四轮以下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13、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14、恐怖主义行为:指任何人、团伙单独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与之有关的,为政治、宗教、政治意识形态、民族原因而实施的,目的是对政府施加影响或者使公众、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之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者武力、暴力威胁。恐怖主义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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