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既往病症;
(二)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三)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的费用,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的费用;
(四)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五)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七)在境内接受治疗期间,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八)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九)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十)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十一)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四)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十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六)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十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八)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十九)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二十)医疗事故;
(二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辐射、灼伤或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