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个人钱财保险条款-史带财险
注册号:C00002331922017051016862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下列事故造成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的损失,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的上述实际发生的个人钱财损失。
(一)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所提供的上锁保险箱的钱财遭盗窃,并于被盗窃后24小时内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遗失书面证明;
(二)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钱财遭抢劫或盗窃,且在被抢劫或发现被盗窃后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取得警方书面证明。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任何信用卡或代币卡遗失、被盗窃或被抢劫;
(二)旅行支票遗失后,未能及时向发行银行的当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申报挂失;
(三)被保险人的错误、疏忽、遗漏,或汇兑、货币贬值。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财产损失清单、原始购置发票;
(四)载有财产损失清单的警方、有关当局或酒店管理部门出具体的书面证明文件;
(五)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第六条  其他事项
如果被盗窃、抢劫或抢夺的物品被发现后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本保险人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七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八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注:该文件是PDF文件格式,需要用Adobe Acrobatr软件阅读。
如果您无法阅读,请点击这里下载并安装该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