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2017年第一版)-美亚财险
注册号:C00003932122017042108772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被抢劫或盗窃导致被保险人损失护照、旅行票据或其它旅行证件,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下列费用:

1. 被保险人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须重置的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

2. 被保险人为重置其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所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机票变更费用及额外的旅行费用;

3.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承保事故须变更预订行程,赔偿该被保险人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预付费用。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项下每次理赔事件适用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免赔金额为准,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旅行证件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未向警方报告且无其书面证明;

(2)为取得非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3)旅行证件不明原因的失踪;

(4)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5)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

(6)可以从其他保险计划、政府项目、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必须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警察或其他有关当局,并取得书面证明文件。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证明,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警方的书面证明;

(2)重置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3)由此支出的机票变更费用及与额外旅行费用相关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如适用);

(4)有关的旅行票据(如适用);

(5)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旅行票据:是指在旅行期间由被保险人所拥有而未被使用的客运列车票据、客运轮船票据及民航班机票据。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合理且必需的机票变更费用及额外的旅行费用:是指即使无本保险赔偿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支出的机票变更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住宿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原旅行计划已订的机票、交通工具和酒店同等级别的费用。

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旅行预付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其原旅行计划已支付的或根据相关合同已同意支付的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且该费用无法从其它地方获得退还或补偿。

注:该文件是PDF文件格式,需要用Adobe Acrobatr软件阅读。
如果您无法阅读,请点击这里下载并安装该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