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甲状腺结节人群扩展B款)条款-亚太财险
注册号:C0000383251201909200739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个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符合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初次投保时年龄为30天(含)至60周岁(见释义)(含),身体健康或者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甲状腺结节,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包括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甲状腺恶性肿瘤首次确诊前期医疗检测费用两项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或医疗机构(见释义)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为首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见释义)中列明的任意一种或者多种疾病的,对其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医学必需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见释义)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见释义)膳食费(见释义)护理费(见释义)、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见释义)治疗费(见释义)药品费(见释义)手术费(见释义)等。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重大疾病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该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但最多不超过自被保险人首次确诊该重大疾病或因该重大疾病产生保险责任约定的医疗费用之日起满约定时间,具体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甲状腺恶性肿瘤首次确诊前期医疗检测费用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或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罹患甲状腺恶性肿瘤之日起前30日(包含确诊当日)内,经保险人认可的与甲状腺恶性肿瘤诊断相关的专项医疗检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甲状腺恶性肿瘤首次确诊前期医疗检测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七)战争、恐怖袭击、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但因输血、职业关系或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除外;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见释义)除外;
(十一)职业病(见释义)、医疗事故(见释义),但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十三)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续保时罹患的甲状腺结节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
(十四)被保险人投保时或等待期内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内接受检查和治疗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十五)被保险人因捐赠等与治疗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无关的器官、肢体或皮肤切除; 
(十六)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药物或疗法(使用时点未获得国家批准文件即视为实验性药物或疗法);
(十七)分娩(含难产)、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变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第八条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免赔额和给付标准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中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指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保险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补偿原则和给付标准
(一)本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其他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从其他途径已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给付比例扣除免赔额后进行赔偿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的确定方式如下:
1.被保险人拥有社会医疗保险,并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给付比例按以下方式确定:
给付条件
给付比例
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内医疗费用
100%
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外医疗费用
70%
2.被保险人没有社会医疗保险的,给付比例为50%。
3.若被保险人有社会医疗保险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将按照50%的给付比例进行赔偿。
(二)在一个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等待期
第十四条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合同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称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不间断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本保险合同等待期内(续保无等待期),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连续投保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30天内,投保人可为该被保险人申请连续投保本保险。经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连续投保申请,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续保合同生效,续保合同具体的生效日以保险人另行签发的保险单的日期为准。上述为同一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本保险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提出连续投保申请时,保险人有权根据该被保险人年龄、医疗费用水平变化、本保险产品整体经营状况调整该被保险人在连续投保时对应的费率。费率调整适用于本保险产品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段的所有被保险人。如本保险产品统一停售,则保险人不再接受投保人连续投保申请。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本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八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
投保人告知本条前款内容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二十五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保险合同的变更自保险人出具批单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年龄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释义)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八条  在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
(三)申请人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病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处方、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
(五)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六)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若发生手术费用,还需提供手术费用的原始凭证,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需包含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七)被保险人身患恶性肿瘤的,还应提供由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出具的对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八)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九)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三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若不同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不一致,应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轻度甲状腺结节】指甲状腺彩超TI-RADS分级提示3类及以下(含3类)。
其中,TI-RADS是甲状腺影像报告和数据系统(Thyroid Imaging Reporting and Data System)的英文缩写。
【医院或医疗机构】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拥有合法经营执照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
(二)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三)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四)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三)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四)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二)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三)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四)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五)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住院】限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到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必须留院治疗,并办理正式的出入院手续;被保险人必须连续留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住院并不包括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或挂床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的情况。
【床位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
【膳食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院或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检查检验费】指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CT费、磁共振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活检费、穿刺费、造影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治疗费】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技术劳务费、医疗器械使用费及消耗的费用,包括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
【药品费】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手术费】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和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其中手术限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
【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原位癌;
(二)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三)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四)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五)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一)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二)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三)心肌酶或者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四)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者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一)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二)肝性脑病;
(三)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四)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一)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二)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或化学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一)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者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一)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二)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三)视野半径小于5度。
15、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对被保险人在65周岁前被确诊患有本病承担保险责任。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一)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二)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对被保险人在65周岁前被确诊患有本病承担保险责任。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二)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多发性硬化症: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6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27、终末期肺病:被保险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二)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三)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三项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28、颅脑手术: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29、严重脊髓灰质炎:指由于急性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的瘫痪性疾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提供相应的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的证据(例如:脑脊液检查或血清学抗体检查报告),且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活动。
格林-巴利综合征(急性感染性多神经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0、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1、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32、植物人状态:一种丧失生理、意识和交流功能后的临床依赖状态。可以是由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神经毒素造成。患者无法从事主动或者有目的的活动,而只能对疼痛刺激产生反应。被保险人需要在医院使用辅助机器维持生命。
只有在因植物人状态住院30天以后并且必须有神经科专科医生的医学诊断证明的情况下才能得到理赔。
33、I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不足或胰岛素抵抗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需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生命6个月以上。
34、严重胃肠炎:以严重的腹泻、便血和肠段坏死为特征的胃肠道严重感染。大肠或小肠的一处或多处需手术切除,且经病理检查证实存在严重感染和坏死。
35、严重心肌炎:心肌的严重感染而导致至少持续6个月的心功能损害。严重的心功能损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120%,且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40%。
36、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37、严重心肌病:指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38、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晨僵;
(二)对称性关节炎;
(三)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四)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五)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39、严重克隆病: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40、全身性重症肌无力: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二)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1、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
(二)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三)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42、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本保单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予以理赔。
43、细菌性脑脊髓膜炎:指因细菌引起脑和脊髓的脑脊膜炎性感染,经脑脊液细菌学检查确诊,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伤。永久性神经损伤是指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师确诊,遗留下列残疾之一而无法复原并持续达一百八十日以上者:
(一)符合神经精神病学标准的严重认知功能障碍,而需持续监护;
(二)听力丧失或失明;
(三)语言机能丧失;
(四)肌体功能障碍,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44、提供急诊或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正常职业(我们只有在被保险人的职业为从业医生、医学院学生、国家注册护士、医学检验技师、牙医(外科医生和护士)或辅助医务工作者、医学中心或医院工作人员时才承担此项保险责任)中感染艾滋病病毒,并且证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者:
(一)任何可能导致感染的意外事件必须在意外发生后7日内向我们报告;
(二)导致意外事件的明确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液体的证据;
(三)在书面报告意外发生后的180日内出现血清HIV阴性转变为HIV阳性的证据。  
这个证据必须包括一个意外事件发生后5日内HIV抗体阴性的检查报告;但由其他途径感染的艾滋病病毒,包括性行为和静脉注射毒品,为除外责任。
意外事件后12个月内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血液检查以确认艾滋病病毒抗体的存在。
45、坏死性筋膜炎:致死性的坏死性筋膜炎,经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出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其坏死过程必须为暴发性的(迅速传播),且需进行紧急重要手术来清除坏死组织以及抗菌剂治疗。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经重要手术后确诊。
冻疮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46、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阿狄森氏病:因自身免疫紊乱导致肾上腺逐渐被破坏,从而需要长期接受糖皮质激素替代疗法。诊断必须由认可医院的合格内分泌专科医师作出,理赔时必须出具以下报告:
(一)促肾上腺皮质激素试验(ACTH试验)
(二)胰岛素诱导性低血糖试验
(三)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测量
(四)血浆肾素活性(PRA)测量
本保障只承保由自身免疫引起的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其他病因导致的肾上腺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47、肌营养不良症:肌营养不良症需要神经专科医生确诊,并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临床表现包括:无感觉神经紊乱,正常脑脊液及轻微腱反射的减退;
(二)典型的肌电图;
(三)临床的异常表现已被活检确诊。
48、川崎病伴心脏损害:是一种表现为发热、结膜炎、颈部淋巴结肿大、皮疹及手/脚肿胀的血管炎。本保障包含因急性发作性冠状动脉炎持续6个月导致冠脉血管瘤 (Nakano II级) 的出现。 理赔时必须提供超声心动图和血管造影的诊断证明。
NakanoII级:可为单发、多发或广泛性,最大内经为4-8mm。
49、严重骨质疏松导致的骨折:严重的骨质疏松,并因此而直接导致脊椎、骨盆、桡骨、尺骨、肱骨、胫骨、股骨骨折。
骨质疏松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合格的专科医师做出, 并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骨质疏松的诊断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骨质疏松的定义:骨密度检测,T值小于-2.5。
50、系统性硬皮病:系统性硬皮病(须累及内脏器官),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一)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二)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三)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51、象皮病: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52、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53、慢性复发性胰腺炎: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以上,导致胰腺进行性破坏,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而导致严重糖尿病以及营养不良、恶液质。CT检查证实胰腺存在广泛钙化,且必须接受酶替代以及胰岛素替代治疗6个月以上。诊断必须有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54、系统性红斑狼疮:限于被保险人因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并引起肾功能损害或中枢神经系统病变符合下列定义的:
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以下列明的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所分类中的第III、IV、V、VI型。诊断须由有资格的风湿和免疫病专科医生确认。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的分类标准:
I 型–轻微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II型–系膜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III型–节段增生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IV型–弥漫增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V型–广泛的肾小球基底膜增厚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VI型–肾小球硬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中枢神经系狼疮指有抽搐或永久性神经缺失的。药物性狼疮、盘形狼疮及所有其他形式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最终诊断必须由风湿免疫专科医师确认。
55、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56、冠状动脉成形术:指有心绞痛等心脏不适症状,经过血管造影技术检查证实同时存在两支(其中一支为左冠状动脉主干、左前降支或左回旋支)或更多支的冠状动脉血管发生严重的狭窄(狭窄程度在70%以上),需要并且已实施冠状动脉气囊扩张以改善血管的血流状况。索赔时必须提供血管造影的影像资料、报告、手术记录和病历。
57、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指有心绞痛等心脏不适症状,经过血管造影技术检查证实同时存在两支(其中一支为左冠状动脉主干、左前降支或左回旋支)或更多支的冠状动脉血管发生严重的狭窄(狭窄程度在70%以上),需要并且已实施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以改善血管的血流状况。索赔时必须提供血管造影的影像资料、报告、手术记录和病历。
58、严重哮喘: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 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
3) 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4) 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5) 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二十五周岁之前。
59、肝豆状核变性: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铜代谢缺陷病,以不同程度的肝细胞损害、脑退行性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典型症状;
(二)角膜色素环(K-F 环);
(三)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四)经皮做肝脏活检来定量分析肝脏铜的含量。
60、埃博拉病毒感染:指受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出血性发热。埃博拉病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且埃博拉病毒的存在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查证实。该病必须从症状开始后三十(30)天后持续出现并发症。
61、脑动脉瘤开颅手术: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2、终末期疾病: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的终末期状态,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医治缓解,并且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将于未来六个月内死亡。在家属及患者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此疾病状态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前已经确诊并且具有医疗证明文件和临床检查依据。
63、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二)持续性黄疸病史;
(三)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64、肾髓质囊性病: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二)肾功能衰竭的临床表现;(出现持续180 天以上的血肌酐值大于2.5mg/dl或肌酐清除率小于25ml/min 或肾小球滤过率(GFR)< 25ml/min。)
(三)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65、胰腺移植: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66、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或智力残疾。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商70-85为智力临界低常。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或智力残疾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6周岁以后;
(二)主任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下;
(三)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四)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67、严重癫痫:由神经科专科医师或儿科医师确诊,并出现典型的临床症状及有脑电图(EEG)和/或其它脑影像学检查(如核磁共振成像(MRI)、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计算机断层扫描(CT))的特征性发现。患儿必须表现为反复自发性的强直-阵挛发作或大发作,且不能被抗癫痫治疗所控制,持续至少6个月,或已经实施神经外科手术来治疗复发性癫痫发作。
除外责任:仅为发热性抽搐;仅为癫痫小发作,而无大发作。
68、肺源性心脏病:指由于各种胸肺及支气管病变而继发的肺动脉高压,最后导致以右室肥大为特征的心脏病。须经呼吸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诊断标准:
(一)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20个单位);
(二)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3个单位(Pulmonary Resistance);
(三)肺动脉血压不低于40毫米汞柱;
(四)肺动脉楔压不低于6毫米汞柱;
(五)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8毫米汞柱;
(六)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69、重症手足口病:是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危重手足口并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经专科医生诊断为手足口病;
(二)伴有所列危重并发症之一:脑膜炎、脑炎、脑脊髓炎、肺水肿或心肌炎;
(三)接受了住院治疗。
70、骨生长不全症:一种胶元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4种类型:Ⅰ型、Ⅱ型、Ⅲ型、Ⅳ型。
本保险合同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育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71、感染性心内膜炎:由感染性生物体导致的心脏内膜的炎症,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阳性血培养证实感染性生物体的存在;
(二)由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存在至少中度瓣膜功能不全 (即返流分数 20%或以上) 或中度瓣膜狭窄 (即达正常瓣膜区面积 30%或以下);
(三)感染性心内膜炎的诊断和严重心脏瓣膜损害的确认必须由心脏病的专科医生做出。
72、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一)高γ球蛋白血症;
(二)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三)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四)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73、重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骨髓克隆增生异常的疾病,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有转化为急性髓系白血病的风险。被保险人根据外周血和骨髓活检被明确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FAB分类为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RAEB);
(二)根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修订国际预后积分系统(IPSS-R)”积分≥3,属于中危及以上组。
74、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二)完全场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75、严重瑞氏综合征: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二)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三)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76、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两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碍。
该病必须经由神经科医师通过肌肉活检而确诊。理赔时必须提供肌肉活检的病理报告。
其它类型的脊肌萎缩症如Ⅱ型中间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Ⅲ型少年型脊肌萎缩症(Kugelberg-Welander氏病)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77、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致使心脏舒张充盈受限而产生血液循环障碍。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二)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1)胸骨正中切口;
2)双侧前胸切口;
3)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8、出血性登革热:严重登革热病毒感染,出现全部4种征状,包括发高热、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 世卫登革热第3及第4级)。
非出血性登革热概不承保。
79、肺泡蛋白质沉积症: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X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80、肺淋巴管肌瘤病: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二)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三)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81、克雅氏病:是一种由动物传染而来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大脑呈海绵状改变伴神经元缺失和角质化。临床表现为进行性痴呆、不随意运动及抽搐、行动困难等等。克雅氏病必须有权威医院或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82、失去一肢及一眼: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一)眼球缺失或摘除;
(二)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三)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眼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83、嗜铬细胞瘤: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需要确实进行手术以切除肿瘤。
84、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是指持续的神经变性累及脊髓神经及脑干运动神经元,出现肌肉无力、挛缩、肌束颤动及萎缩症状和体征。须经神经专科医师做出明确诊断,且疾病进行性发展已导致不可逆转的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是指以下六项条件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
(一)一上肢或双上肢手腕以上部分的完全及永久瘫痪;
(二)一下肢或双下肢足踝以上部分的完全及永久瘫痪;
(三)四肢机能完全及永久丧失;
(四)完全及永久丧失语言能力;
(五)完全及永久丧失吞咽能力(吞咽困难),必须永久使用喂饲管;
(六)无法独立进行六项日常生活活动即穿衣、移动、行动、卫生、进食、洗澡中三项或三项以上,且上述日常生活活动经过三个月的持续治疗后仍无法完成。
85、严重的III度房室传导阻滞: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一)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二)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三)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86、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指由于患者自身骨髓造血功能异常或为了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采集患者自己的一部分造血干细胞,分离并深低温保存,再回输给患者使患者的造血功能和免疫功能重新恢复的一种治疗方法。该治疗须由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上是必需的。
87、小肠移植: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88、严重面部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者80%以上。
89、骨髓纤维化:指一种因纤维组织取代正常骨髓从而导致贫血、白血球及血小板含量过低及脾脏肿大的疾病。病况必须恶化至永久性及严重程度导致被保险人需最少每月进行输血。
此病症须由医院的专科医生作出诊断,并需提供骨髓穿刺检查诊断报告。
90、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性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r-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二)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1、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必须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92、艾森门格综合征: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血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一)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
(二)肺血管阻力高于3mm/L/min(Wood单位);
(三)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93、脊髓小脑变性症: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一)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1)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2)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二)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4、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必须由专科医生确诊,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95、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
但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属于本保障责任。
96、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97、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二)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三)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98、脊柱裂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X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99、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被保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VIII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IX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VIII或凝血因子IX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必须由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100、范可尼综合征:也称Fanconi综合征,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一)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二)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三)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四)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
(一)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二)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三)行动:自己上下床或者上下轮椅;
(四)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五)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者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六)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者盆浴。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者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者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者声带全部切除,或者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的状态。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
(一)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二)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三)高原反应;
(四)中暑;
(五)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
【社会医疗保险】本保险合同所称社会医疗保险包括新农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以及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保障项目。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
不符;
(三)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
(四)持未按约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五)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六)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约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交通工具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
(三)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一)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二)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认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指医院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症状】疾病过程中机体内的一系列机能、代谢和形态结构异常变化所引起的被保险人主观上的异常感觉或某些客观病态改变。
【体征】被保险人的体表或内部结构发生可以察觉的改变。
【保险金申请人】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
【未满期净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注:该文件是PDF文件格式,需要用Adobe Acrobatr软件阅读。
如果您无法阅读,请点击这里下载并安装该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