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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甲状腺结节人群扩展B款)附加甲状腺恶性肿瘤首次复发或转移保险条款-亚太财险
注册号:C0000383262201909200740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甲状腺结节人群扩展B款)(以下简称主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的,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依照主险合同的约定被确诊罹患甲状腺恶性肿瘤(见释义),且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完成甲状腺恶性肿瘤手术,并治疗痊愈(见释义)后,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复发或转移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甲状腺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条款未约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以主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甲状腺恶性肿瘤】 指来源于甲状腺组织的恶性细胞不控制的进行性增长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痊愈】 甲状腺恶性肿瘤手术完成后,自手术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检查显示没有残余未清除的甲状腺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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