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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华安财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主险合同载明的地址范围内,室内财产由于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所致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四)因无外来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以下家庭财产可作为华安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的保险标的。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家用电器、家具、衣物和床上用品,文体娱乐用品,以及其他生活用具(包括门、窗、锁)。

(二)现金、首饰(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便携式类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等)。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中的各项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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