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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京东安联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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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见释义 8.1)四轮机动车(见释义 8.2)(7 座以下,含 7 座)时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主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意外身故、伤残者,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按保险单上本附加保险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和给付限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3.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驾驶非四轮机动车或 7 座以上四轮机动车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8.3)、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 8.4)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8.5)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

5)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6)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7)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8)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9)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10)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11)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12)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13)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 12 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14)驾驶 7 座以上车辆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5)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1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7)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5.保险金申请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申请”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7.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8.释义

8.1 非营运车辆

指非从事公务或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租金或其他任何类似费用的自用机动车辆。

8.2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但不包括 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

8.3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4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8.5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机动车行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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