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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老年意外险——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条款-人保财险
(人保财险)(备-医疗保险)【2016】(附)041号

1总则

1.1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为保险合同项下主险或附加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1.2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其他附加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如保险合同中包含多个条款,保险合同双方可约定本附加险所适用的具体条款;如未约定所适用的条款,则视为本附加险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如本附加险所适用的条款中包含多项保险责任,还可约定本附加险所适用的具体保险责任;如未约定所适用的保险责任,则视为本附加险适用于该条款中的全部保险责任。对于本附加险所适用的任一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双方还可约定给付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在投保2.1.1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2.1.2,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1.1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4.1)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释义见4.2)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2.1.2急性疾病救护车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内约定的急性疾病(释义见4.3)并自该急性疾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单载明的急性疾病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内给付急性疾病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2.2责任免除

2.2.1本附加险所适用的具体条款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2对于医生诊疗费、医药费、担架费和转院时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3对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1)本附加险所适用的具体条款中要求的各项理赔材料;

2)救护车费用收据;

3)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4.释义

4.1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

1)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2)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3)高原反应;

4)中暑;

5)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

4.2救护车

指由120急救中心或999紧急救援中心派出的救护车。

4.3急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或身体症状。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还可以约定承保急性疾病的具体种类并在保险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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