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家用燃气使用过程中引起的火灾和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第十三条 对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且最高不超过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对于保险人采用实物赔偿或实际修复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的,被替换的受损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对于被保险人支出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且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对于被保险人支出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且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部分 居家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因家用燃气使用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导致除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因家用燃气使用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达成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所承担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所承担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保险人所承担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保险人所承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条 对于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列明的法律费用,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在累计责任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以累计责任限额的30%为限。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四部分 家用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
共同被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家用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部分的共同被保险人为: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与被保险人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庭雇佣人员等被保险人对其有保险利益的家庭成员。
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相应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的居所内因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伤残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燃气事故且自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照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照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照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三)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的居所内因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在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依照下列约定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后,在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门诊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当次结束时止,但最长不超过十五日,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在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当次出院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保险合同载明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对该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几名共同被保险人同时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将共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依受害人数平均分摊后按照本项约定分别给付保险金。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因燃气事故导致意外身故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本项申请的性质、原因、结果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因燃气事故导致意外伤残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本项申请的性质、原因、结果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本项申请的性质、原因、结果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如上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