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须知-上海人寿
【产品信息】
1、本款产品为上海人寿大金刚个人综合意外险,本产品适用条款《上海人寿大金刚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报备文件编号为上海人寿[2018]023 号、条款《上海人寿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报备文件编号为上海人寿[2018]025 号。
2、本保险产品是由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承保,并通过网络销售的保险产品。目前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及其辖区经营保险业务,可支持上海市及其辖区的线下业务服务,非以上地区的客户将可能无法获得便捷、及时的保险服务。
3、投保资格:被保险人已在或正在向本公司及其它公司申请投保含有意外身故责任(包含驾乘)保险的累计保额未超过 100 万。
4、职业规则:1-3 类职业可保,特殊职业(无业/退休/学生/家庭主妇)及被保险人年龄大于等于 60 周岁(含)的仅可投保经典款。判定职业等级以出险时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准,如出险时被保险人的职业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终止,但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5、投/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出生满 18 周岁(含)至 65 周岁(含)
6、本保险产品投保人范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7、本保险产品意外医疗设置年免赔额 100 元,住院津贴最多赔付 180 日,意外住院津贴无免赔天数。
8、本保险产品意外医疗责任: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1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2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3或公费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的免赔额后,按下列约定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给付。
1医院: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2合理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诊疗费、化验费、材料费、护理费等。其中,我们负责的药品种类范围参照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医疗材料项目范围,我们只负责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包括的品种;检查项目范围,我们只负责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包括的项目。
3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80%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9、本保险产品保障期限 1 年,无等待期、无犹豫期。
10、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指已交保险费×(1-35%)×未经过期间÷保险期间,未经过期间和保险期间以天数计算。
11、被保险人因下列项情形,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虐或故意自伤;
③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④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⑤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⑥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⑦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⑧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⑨被保险人产前产后检查、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⑩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发生猝死。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①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特定传染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②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矫形治疗、各种美容、整形项目;
③被保险人屈光、验眼配镜、助听器装配、装配假眼、假肢、近视和斜视眼的矫形术等;
④牙科疾病,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⑤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罹患的疾病或已出现的症状;
⑥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⑦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⑧各省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
⑨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12、本产品为短期意外险,无犹豫期,退保会造成损失,请谨慎退保。
【特别约定】
1.医疗指定医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北京市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天津市滨海新区、静海区、山东省栖霞市、金乡县、河南通许县地区和新乡地区的医院。
2.不承担高空坠落所导致的意外责任,高空定义为层高 3 楼(含)或 10 米(含)以上;
3.在意外伤害责任中,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造成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死亡或伤残的,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交通意外身故、交通意外残疾保险责任保额减半;
4.本保险承保 1-3 类职业,特殊职业(无业/退休/学生/家庭主妇) 、被保险人年龄大于等于 60 周岁(含)意外伤害最高投保保额为 10 万(仅可投保经典款)。
5.判定职业等级以出险时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准,如出险时被保险人的职业依照保险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终止,但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须知】
1.本人已在投保前认真阅读并全面理解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提供的产品条款、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投保须知,并充分了解到以下内容: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保险期间、交费期限和交费方式、保险金额、犹豫期权利、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金额、合同解除及退保费用、重要术语的释义;对贵公司的询问,本人及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贵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及产品条款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2.对于投保提示书中的健康产品特性和条款约定、未成年人死亡限额相关规定,本人均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接受。并已知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本人已知晓,本保险合同自贵公司收到首期全额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合同为准。同时,所有保险责任均以保险合同所载为准,除由贵公司经正式程序修改或批注的内容外,其它任何人的口头及书面陈述、报告或合约,贵公司无需负责。
4.本人授权贵公司从任何内、外科医生、医院、诊所、保险公司或任何组织单位,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有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资料或索取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5.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产品,本人已阅读投保提示书,已知晓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向贵公司申请终止保险合同,并可无息取回本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会有一定损失。
6.若您购买的是双主险产品,您确认已了解本次投保产品为双主险组合产品,须同时购买或解除合同,并须同时效力中止。
7.本人同意贵公司有权为履行保险合同或向本人销售贵公司的保险产品而使用个人信息或资料,或按照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不时直接或间接的根据要求作合理披露。除此之外,本人上述个人信息或资料不得被用于他用或披露给第三方。
8.本人已知悉承保后贵公司提供电子保单。本人接受贵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次投保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同意将电子保单发出之日视为客户签收日。若本人接受贵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均视为本人已承认贵公司在投保单内的批注或任何附加及更改。
9.本人已知悉可通过登录上海人寿官方网站 www.shanghailife.com.cn 进行电子保单下载。
10.如本次购买的是万能、分红或投资连结保险等新型产品,本人确认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11.如有疑问、投保咨询、保单查询及客户投诉,欢迎致电上海人寿全国客户服务热线 4009118118 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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