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13版)条款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选择投保集体食物中毒慰问金保险责任的不在此列)、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恐怖袭击。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条款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责任免除费用,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3、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4、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等;
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一、主险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因发生下列原因或情形之一而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
(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三、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负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四)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及疾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
附加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6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违法、犯罪、斗殴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