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育保险条例

第一节 生育保险概述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通过社会保险立法,为怀孕和分娩的女 职工及时提供物质帮助和产假,以保障受保母子的基本生活,保持、恢复或增进生育女职 工的身体健康及工作能力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实行生育社会保险制度是保证人类繁衍发展,不断提高人类自身素质的需要。因为妇女劳动 者在生育前后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的工资收入和劳动报酬中断,如果得不到社会的物质 帮 助,就可能降低必要的保健和营养水准,也就达不到优生优育的目的。正因为如此,建立生 育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 二、生育保险的作用 生育保险是确保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建立生育保险具有以下重 要作用: 1保证生育女职工自身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生育行为是一种具有生命 风险的人口再 生产行为。女职工在完成这一生产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付出巨大的脑力和体力损耗;另一方 面她们 在生育及产前产后一段时间里,由于暂时不能正常从事现岗工作而可能导致工资收入中断, 给孕产期间维持基本生活带来困难。生育保险则对她们妊孕、分娩和产后机体康复全过程提 供多种物质帮助,预防并消除这一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生命风险和各种异常现象,从而保 证她们能够平安渡过产期,迅速恢复体能,重返工作岗位。 2保证社会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人类繁衍、世代延续是社会得以 存在和发展的 基础。女职工因其自身生理特点而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任务。如果女职工在孕产期间不 能得到足够的保健和相应的生活保障,就会因生活困难而被迫降低必要的保健与营养水准, 从而对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出生带来影响。生育保险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 就可以在保护她们身体健康的同时,也保护了下一代,使其得到正常的孕育、出生和哺育, 以确保新生婴儿具有健康的体魄和正常智力。从而为新一代的安全问世和后备社会劳动力素 质的提高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 3调控人口增量规模的有力措施。适度的生育规模是控制人口增量的决定性 条件,也是 两种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 质是一项基本国策。生育保险可以通过调节保险待遇支付量,使人口出生规模按政府的期望 保持在“适度”数量上,促进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落实。 4分散生育行为给女职工职业生涯带来的风险,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女职工本来 因生理机能与男职工存在天然差别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者地位,再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 动能力,使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更加脆弱。市场经济总是自发地向效率倾斜,鼓励强 者,而不会自发地求取社会公平,保护这些因生育而处于更弱者地位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既可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保留女职工的就业岗位,又可通过社会统筹使用人单位之间的生育 费用负担均衡化,从而消除企业与生育女职工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使她们不致因生育而失业。 三、生育保险的特点 在我国,生育保险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项目并列为社会保险5大项目,但它又不同 于这些项目。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生育保险就其基金规模而言是一个“小”险,就支付期限 而言是一项“短”险,但它所具有的扩大再生产性能,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却具有唯一性。生 育保险除上述唯一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对象的特定性。生育保险是与职业妇女相关连的一项保障制度,其保 险对象只限于孕产女职工,而且还必须是符合法定婚姻年龄要求的已婚合法生育女职工。 2提供的医疗保健以预防保健为主,必要的短期医疗为辅。这是因为孕产女 职工通常是健 康人,其孕产过程通常也是由一系列正常的生理变化构成,孕产期的医疗保健主要是对这些 生理机能变化进行观察,提供保护,预防发生不测。这与疾病保险提供病理医疗有很大的区 别。 3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为享有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即生育女职工享有生育 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符合计划生育要求流产。 四、生育保险的基本内容 生育保险的基本内容通常由孕产期医疗保健、生育津贴及有酬产假3部分构成。 生育保险制度所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包括实物(含劳务)帮助和现金补助两部分。其中,实 物帮助主要是以基本医疗保健的载体方式提供,例如孕产期保健检查、分娩接生、孕产期异 常现象的早期发现和诊断、必要的药物供应和住院治疗等等。现金补助则主要是以生育津贴 的方式提供。 1生育医疗保健费 生育医疗保健费,是指由医疗机构向女职工所提供的妊娠、分娩及 产后医疗护理费用,即通常所说的生育医疗服务费。 我国生育保险提供的医疗保健费涵盖孕产全过程,并侧重提供基本保障。支付项目分为检查 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5类,俗称5费。在已实行社会统筹的一些地区,还包括 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生育医疗保健费的享有对象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女职工 ,并实行实报实销。 生育医疗保健费中药费的报销范围是指国家规定的治疗药品,营养品、滋补品不予报销。手 术费一般是指分娩过程中所需的手术的助产、剖腹产等费用。生育医疗保健费用,在开展生 育 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在尚未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女职 工所在单位支付。 我国的生育保险,为妇女提供从妊娠到分娩的大部分医疗服务费用,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女 职工的关怀和爱护,对孕、产妇的身体健康和新生儿的正常生长起到了保护作用,对优生优 育、计划生育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国家人口素质的提高奠定了基础。 2产假和生育津贴 产假和生育津贴相辅相成地构成生育保险待遇的主干,是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生育保险 社会统筹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 ①产假 产假,是指女职工在分娩或流产期间,依据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享有的法定带薪假期。  我国的产假包括正常产产假、难产产假、多胞胎生育产假。在80年代以前,产假规定为56天 。1988年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对原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现法定正常产产假为 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为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 加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 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1979年以后,各地对愿意只生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给予了奖 励产假政策,分别延长了她们的生育假期。 ②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对女职工因生育或流产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而中断工资收入时,按照生育 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 我国的生育津贴原称为产假工资。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1994年改称生育津贴。其适用 范围、享有津贴的资格条件以及津贴支付期限,均与改革了的产假制度相一致。如果你对这个问题还有疑问,那么就到“我要买保险”版块咨询吧!网站将有全国各地近两千名保险经纪人为你提供专业保险咨询,马上咨询gt;gt;gt;gt;gt;gt;我有账号,点击马上登录咨询nbsp;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我没有账号,点击马上注册咨询!参考资料:保险咨询不知如何下手?快来看一下其他人怎么咨询吧!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nbsp;葵花保典:告诉你如何买保险[本帖最后由 葵农 于 2008-06-30 03: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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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保险报销率是百分百!!所以各公司这类的产品少的可怜!!!!

KEVINcn-yuan201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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